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 2008年1月经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 校,是一所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公益办学 导向,坚持为国家和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努力建成以工科专业为主,文、管、卫、艺等专业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区域高水 平技术技能型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建设和发展,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办学行为,促进学校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英文全称: Jiangxi New Energy Technology Institute。现法定住所位于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渝东大道 818 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性质为非营利性法人。
举办者对投入学校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取得办学收益。
第四条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西省民政厅,学校接受上述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坚持“立德树人,知行合一,产教融合,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六条 学校根本任务:服务国家和江西发展战略,服务江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新能源产业和互联网、智能制造等高新 技术发展需要,适应经济新常态,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育人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教学标准体系,健全教学质量管 理和保障制度,以提升学生职业道德、人文素养和综合职业能力 为核心,培养适应江西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面向新能源 和节能减排及智能制造业生产、建设、服务与管理,有社会责任 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全面提高 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办学实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 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10000 人。
第八条 学校秉承“科学、务实、厚德、创新”的校训,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发展学生、成就教师、以人为本、和谐 发展的人文理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因材施教、个性发展 和创新人才培养的教育原则。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思想:
办学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 根本任务,保持职业教育属性和特色,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秉承“科学、务实、 厚德、创新”的校训,坚持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高质量更 充分就业需要,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为宗旨,以专业建 设为龙头,聚焦内涵建设,注重特色发展,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人机制,走产学研用结合的发展道路,努力建成以工科专业为主,文、管、卫、艺等专业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区域高水 平技术技能型高职院校。
办学目标定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教二十条),做强做优新能源各门类专业,加快建设互联网、智 能制造等高新技术专业,继续强化标准意识,按照国家教育教学相关标准,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 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奋力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 弘扬工匠精神,培育青年工匠,努力跻身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行 列,打造若干个骨干专业(群),使学校成为一所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具有新能源专业特色优势,高新技术专业创新能力强的 区域高水平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定位:以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体,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服务,不断加强内涵建设,对标职业本科办学条 件,为实现升格为职业本科而不懈努力。
办学类型定位:非营利性专科层次民办高等职业学校。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江西,辐射长、珠三角洲、华北、西北,面向全国,为国家新能源产业及智能制造业发展培养服务区域经 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急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 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学科专业定位:以新能源产业技术各门类专业为特色优势,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建筑与土木工程、智能制造技术、 物联网技术、管理与信息服务等一系列专业群协调发展。
第十条 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积极开展国内和国际教育合作交流,学习国内外的先进办学经验和教育模式,使学校的教育与 国际高等教育接轨。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走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道路。不断创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的育人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依法依规行使自主办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依法 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章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有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为江西新信创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制定学校章程草案;
(二)出任理事长或提名理事长;
(三)推荐理事会名单和监事会名单;
(四)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报告;
(六)向学校提出教育、科研、文化、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 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支持学校自主办学;
(三)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持续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四)每年按时审定、批准学校的办学预算,履行出资义务;
(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贰亿元;出资者为江西新信创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高等教育;
(二)文凭试点;
(三)社会助学;
(四)自考助学;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九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学校设立中共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 共新余市教育局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引领和监督保障作用。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 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 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 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 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 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 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和监督机 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 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 策和监督制度。设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 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 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 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 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 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 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四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 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 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纪检、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团委、工会、学生工作 部、教师工作部、武装部、综治办等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 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学生管理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 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学校治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同时设立监事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形成学校党委 的政治核心领导与监督保障,理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教师 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大学治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
(一)理事会由 7 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 2-3 人,理事若干人,其中 1 人为与学校无利益关系的社会人士。理 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 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成员应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身体 健康,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1/3 以上的理 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一般 不超过 70 周岁。
(三)理事会每届任期 4 年,理事可连任。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举办者推荐,当届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全体成员投票 表决确定。
(四)理事会设秘书处及秘书等工作机构和人员,其人员由理事会提名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理事会下属内部机构的设置与职能,以及理事成员在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并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批准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教育改革等事项;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监督、检查学校资 产和财务管理;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监督检查学校办学过程及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八)决定理事的增补与退出;
(九)审议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为学校发展服务;
(十一)听取和审定校长的工作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一般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出任,其主要职责:
(一)确定理事会会议议程,主持理事会会议,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理事会换届工作;
(三)监督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支持和推动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提议设立临时委员会处理学校重大事项;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文件;
(五)依法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六)特殊情况,可委托副理事长履行相应职责;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全体会议,经理事长或 1/3 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书面提议时,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会议;
(二)召开例行理事会议一般须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全体理事,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召开临时会议一般须至少提前 2 天通知全体理事;
(三)会议需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出席 的应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重大事项须经 2/3 以上成员同意方可 通过。其他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 1/2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同意与不同意人数相同时由理事长决定是否通过;
(四)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含住所)、业务 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确认批准和选举确定理事会成员;理 事会全体成员的 2/3 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五)会议所议重大事项应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 录员须在记录上签字;
(六)理事会在讨论决定重要议题时应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分歧严重时,可由理事长决定实行票决或缓议、复议,如实 行票决则以少数服从多数做出决定;
(七)理事在理事会内部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为3-5 人,其中设主席 1 人。监事会每届任期为 4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 任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在举办者、学校教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 监督;
(三)当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 2/3 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有效。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对理事会和学校负责,依法依章全面负责校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具有丰富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在学术界有重要影响。
第三十八条 校长依法依章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校长办公会议;
(二)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副校长,报学校理事会批准;
(四)组织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学校规章制度;
(五)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六)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七)组织制定学校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发展规划及其资源 配置方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
(八)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聘任或解聘学校筹建机构、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
(九)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十一)学校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 1 名,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分管工作由校长决定。校长、副校长任期 4 年。经理事会决议,可提前解聘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也可提前请求辞职。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主持,研究、决定校长职权中的主 要事项。参加校长办公会的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学校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党委书记、副理事长、副书记及有关中 层领导干部列席。每月组织召开 1-4 次。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党组织。中共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党委会)是学校的政治核心,领导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明确办学方向、推动改革发展、依法办学中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和江西省委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学校法务工作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 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 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廉洁行政;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 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学校基层党的 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办好思想政治理 论课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六)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七)负责党的宣传、组织、统战、纪检、人民武装等工作 和学校内部各级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 先锋模范作用;
(八)加强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团 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四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
第四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在校长领导下,执行落实理事会各项决策决定。 学校制定校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校务委员会每学期举行 1-2 次。
第四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主要审议以下事项: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和政府部门决定,审议上报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发展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审议以学校名义或以校长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和政策性文件;研究与部署重大办学措施;
(三)教学、科研和日常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及改革方案的建议;
(四)年度增人计划,人员聘用、辞退,师生员工的奖惩, 师资队伍建设等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审定行政、教学、科研等各级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或撤消,并报理事会备案;
(六)财务经费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和维 修项目立项,校办产业发展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后勤管理;
(七)招生、毕业生就业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工作方案和重要措施;学生工作及其与学生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
(八)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九)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联合办学、科技开发等合作项目;
(十一)需要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 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 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 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 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副高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校领 导职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专任专业教师不少于委员 总人数的 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务委员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 一般为 4 年,可连任。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者调整专门委员 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务实、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行政职能部门、科研支撑机构和服 务保障实体及人员配备。 学校职能部门、行政机构的基本职责是协助校长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正常运行。实行全员岗位聘 用制。
第五章 学校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九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为学校的二级机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决定设立、合并或撤销,依据学校的授权开展相关活动。学校可以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设立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院长由校长提名,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任命和聘任,任期一般为 4 年。如果院长无法履行职 责或其工作目标与学校方向严重不符,校长有权依据聘任协议提 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前解聘院长。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领导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本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三)制定本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经费使用及教 学改革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本学院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经费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对本学院教职工进行业绩考核,组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推荐工作;
(六)对本学院教职工提出聘任或解聘建议;
(七)组织本学院的教研科研活动及对外的学术交流;
(八)执行理事会决定或学校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院长在学校规定的管理人员岗位数量内设置学院管理服务部门、聘任管理人员,报学校备案。
第六章 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具有明确岗位职责、且签订合同的人员,主要包括教师、学校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等工作人员等。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校 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教师及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完成相应的教 育教学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我国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依法享有学术自由;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其他活动,公正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
(四)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并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辩和申诉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思想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 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教育部颁发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履行教师职责,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 相应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 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四)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七)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制止侵害学生的行为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 象;遵守学术规范。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其他职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学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
(四)工作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克已奉公,不谋私利,发扬团队精神,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五)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接受学校的考核。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教研与科研工作报告、财务预算 与决算工作报告、年度教育质量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 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代表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 开展工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条 教职工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学校可以对其所聘人员提出解聘。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教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和资助等;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五)对学校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守则;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五)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六)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七)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的学生,履行相应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可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和开展社团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和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在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依照有关章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在开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 规履行。学校制定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七十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校长。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
(一)开办资金
(二)举办者后续注资;
(三)依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杂费;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利息;
(七)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全部办学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 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捐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分账登记管理。所有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
第七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薄,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财务审计制度。由理事会聘用审计师定期审计学校财务。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 审计。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方式、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十九条 学校按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财务公开。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 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八十一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注销等均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在财产清算后由理事会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报登记管理 部门核准。
第八十三条 学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决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时;
(二)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四)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学校因故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时;
(六)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
第八十四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 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要通过转校、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教职工的再就业工作。
第八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对学校自有资产进行清算,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教职工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退还政府投入资产,偿还其他债务;
(四)清偿后剩余的财产,用于公益或者非营利性目的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部门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 向社会公告。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八十七条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举办者进入清算小组;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八十八条 学校经上级教育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 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登记管理部门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与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修订:举办者提议; 1/3 以上的理事共同提议,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同意。经修改 的学校章程,须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理事会审定通过后 15 日内,经审批机关批准,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5 月 23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 理事会。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机关核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原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章程自动失效。
附件1: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章程(送审核稿)20220427.pdf